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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6/9 22:50:14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联合公告(2018)9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18-07-26
【生效日期】2018-07-2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保加利亚农业和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扬博尔州(Jambol)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疫情,涉及160只山羊和380只绵羊,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测,此次疫情为保加利亚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牛、羊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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