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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50:27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12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9-29
【生效日期】2018-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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