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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51:21
【法规类型】其他参考资料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21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2-27
【生效日期】2018-12-2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关于美国大米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美国大米输华。美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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