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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9/6/9 22:51:3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9〕1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9-1-9
【生效日期】2019-2-1
【效力】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办理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执行。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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