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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号(关于2018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51:4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21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01-24
【生效日期】2019-01-24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号(关于2018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健康中国2030”)明确提出要“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也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核心能力”。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要求,履行WHO缔约国义务,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验收工作。全年共有5个口岸申请达标验收,分别为:辽宁盘锦港、江苏连云港白塔埠国际机场等2个国家新开放口岸和福建武夷山机场、广东中山港神湾港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T2等3个改(扩)建口岸。经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3个口岸达到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国际卫生条例(2005)》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口岸名单(2018年度).xls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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