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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6/9 22:51:54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4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19-3-6
【生效日期】2019-3-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2月20日,越南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3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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