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织牢织密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海关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严防动物疫病传入传出,有效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总署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做好《方案》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国门生物安全监测的重要性
各直属海关要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充分认识国门生物安全复杂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入境检疫,强化潜在风险分析,优化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增强风险研判和预警能力,健全科学、高效的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切实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坚决守牢国门关口。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方案》实施
各直属海关要高度重视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一)严格落实监测计划。 各直属海关要根据总署《方案》,结合本关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和隶属海关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执行风险防控部门下达的风控指令,有效落实疫病监测各项工作。对因信息化系统等原因导致监测计划相关要求无法完全实现指令化的,应严格按照各类产品监测计划文件执行。要严格遵守采样要求,样品采集过程应由海关关员完成(特殊情况除外),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实施过程中,各直属海关要针对监测计划规定的动物疫病开展主动监测,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动物疫病被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起紧急监测疫病指令,开展实验室检测。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动态,加强潜在风险分析,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总署报告。
(三)规范检测结果确诊。 原则上,实验室检测结果出现以下情况的,须送复检实验室确诊:检出《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一类动物疫病;检出新发外来疫病;从某个国家/地区动物或动物产品首次检出的疫病;进境大中动物单个疫病阳性率比历年平均检出率高出0.5个百分点以上的;总署认为其他需要确诊的情况。
样品检测结果需要进行确诊的,各直属海关检测实验室联系总署科技司,由科技司协调落实确诊工作。各直属海关检测实验室负责将样品送达复检实验室。对样品有特殊要求的,应由检测实验室与复检实验室沟通明确。样品送检和实验室检测活动应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总署对特定动物疫病的确诊程序和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人兽共患病的,隶属海关应在2小时内填写《进出境动物疫病信息通报表》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小时内补齐相关审核信息后报总署动植司并抄送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涉及水产品、肉类产品、蜂产品的,报总署食品局并抄送总署动植司、海科中心。同时,按规定通报当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检出其他动物疫病阳性的,按照各个监测计划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未经总署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进出境动物疫病监测结果。
(五)严格实施应急处置。
各直属海关在疫病监测中发现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合格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尽快控制或消除疫情影响,减少危害和损失。对监测和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六)加强监测结果分析。
各直属海关应针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分别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总署动植司并抄送海科中心,涉及水产品、肉类产品、蜂产品的,报总署食品局并抄送总署动植司、海科中心。监测报告覆盖时间段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强化支撑保障能力,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一)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各直属海关应统筹保障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建立检测试剂集中采购、调拨使用工作机制,增强政府采购议价能力,提升检测试剂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做好《方案》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稳定检测技术队伍,加强检测技术攻关,夯实检测技术基础,不断提升生物安全检测鉴定能力和水平,确保“检得准、检得出、检得快”。要加强动植物检疫信息化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智慧动植检”“国门生物安全监控预警”等应用平台建设,扎实做好“进境动植物境外预检”等应用项目的试点和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要结合岗位资质管理、全员培训等工作,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专题培训,加强监测指南和监测计划内容的解读,做好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各环节、全链条的实操培训。
(四)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在《方案》执行过程中,要强化个人防护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严防职业暴露。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严格落实《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指南(试行)》《进境活动物检疫监管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护和作业指南(试行)》等总署和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从严、就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总署相关文件如有更新,按总署更新后的文件执行。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有更高个人防护要求的,应就高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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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织牢织密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海关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严防动物疫病传入传出,有效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总署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做好《方案》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国门生物安全监测的重要性
各直属海关要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充分认识国门生物安全复杂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入境检疫,强化潜在风险分析,优化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增强风险研判和预警能力,健全科学、高效的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切实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坚决守牢国门关口。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方案》实施
各直属海关要高度重视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一)严格落实监测计划。 各直属海关要根据总署《方案》,结合本关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和隶属海关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执行风险防控部门下达的风控指令,有效落实疫病监测各项工作。对因信息化系统等原因导致监测计划相关要求无法完全实现指令化的,应严格按照各类产品监测计划文件执行。要严格遵守采样要求,样品采集过程应由海关关员完成(特殊情况除外),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实施过程中,各直属海关要针对监测计划规定的动物疫病开展主动监测,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动物疫病被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起紧急监测疫病指令,开展实验室检测。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动态,加强潜在风险分析,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总署报告。
(三)规范检测结果确诊。 原则上,实验室检测结果出现以下情况的,须送复检实验室确诊:检出《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一类动物疫病;检出新发外来疫病;从某个国家/地区动物或动物产品首次检出的疫病;进境大中动物单个疫病阳性率比历年平均检出率高出0.5个百分点以上的;总署认为其他需要确诊的情况。
样品检测结果需要进行确诊的,各直属海关检测实验室联系总署科技司,由科技司协调落实确诊工作。各直属海关检测实验室负责将样品送达复检实验室。对样品有特殊要求的,应由检测实验室与复检实验室沟通明确。样品送检和实验室检测活动应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总署对特定动物疫病的确诊程序和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人兽共患病的,隶属海关应在2小时内填写《进出境动物疫病信息通报表》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小时内补齐相关审核信息后报总署动植司并抄送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涉及水产品、肉类产品、蜂产品的,报总署食品局并抄送总署动植司、海科中心。同时,按规定通报当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检出其他动物疫病阳性的,按照各个监测计划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未经总署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进出境动物疫病监测结果。
(五)严格实施应急处置。
各直属海关在疫病监测中发现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合格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尽快控制或消除疫情影响,减少危害和损失。对监测和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六)加强监测结果分析。
各直属海关应针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分别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总署动植司并抄送海科中心,涉及水产品、肉类产品、蜂产品的,报总署食品局并抄送总署动植司、海科中心。监测报告覆盖时间段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强化支撑保障能力,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一)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各直属海关应统筹保障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建立检测试剂集中采购、调拨使用工作机制,增强政府采购议价能力,提升检测试剂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做好《方案》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稳定检测技术队伍,加强检测技术攻关,夯实检测技术基础,不断提升生物安全检测鉴定能力和水平,确保“检得准、检得出、检得快”。要加强动植物检疫信息化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智慧动植检”“国门生物安全监控预警”等应用平台建设,扎实做好“进境动植物境外预检”等应用项目的试点和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要结合岗位资质管理、全员培训等工作,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专题培训,加强监测指南和监测计划内容的解读,做好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各环节、全链条的实操培训。
(四)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在《方案》执行过程中,要强化个人防护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严防职业暴露。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严格落实《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指南(试行)》《进境活动物检疫监管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护和作业指南(试行)》等总署和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从严、就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总署相关文件如有更新,按总署更新后的文件执行。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有更高个人防护要求的,应就高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