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52号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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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52号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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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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