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物流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信息 >> 内容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1/3/8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226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作者:佚名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Baltic Dry Index(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

最后更新:点击下图

Baltic Dry Index(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
海关税则所有章节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 HS编码查询网(www.hsbianma.com.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414738039@qq.com 站长QQ:414738039
  • Powered by hs code查询系统! 由 hsbianma.com.cn 提供
  •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