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物流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信息 >> 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1/1/6 点击: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小型船舶中途监管。

  三、除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中途监管和登临检查。

  (一)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来往于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作者:佚名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Baltic Dry Index(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

最后更新:点击下图

Baltic Dry Index(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
海关税则所有章节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 HS编码查询网(www.hsbianma.com.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414738039@qq.com 站长QQ:414738039
  • Powered by hs code查询系统! 由 hsbianma.com.cn 提供
  •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