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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5:1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4-25
【生效日期】2014-5-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对监管方式代码为“0200”(料件放弃)和“0400”(成品放弃)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销毁”,全称“加工贸易料件、残次品(折料)销毁”,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作销毁处置且未因处置获得收入的料件、残次品,其中残次品应按单耗折成料件。
二、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边角料销毁”,全称“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按状态)销毁”,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作销毁处置且未因处置获得收入的边角料、副产品。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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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31号
一、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销毁”,全称“加工贸易料件、残次品(折料)销毁”,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作销毁处置且未因处置获得收入的料件、残次品,其中残次品应按单耗折成料件。
二、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边角料销毁”,全称“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按状态)销毁”,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作销毁处置且未因处置获得收入的边角料、副产品。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