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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5:55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4〕31 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2-18
【生效日期】2015-1-1
【效力】部分修改
【效力说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联合公告〔2014〕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 〔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rar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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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联合公告〔2014〕31 号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rar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