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HSCODE)目录分类
海关总署公告信息
国际贸易政策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信息
> 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6:2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5〕2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6-18
【生效日期】2015-6-1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公告〔2015〕2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2号令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5年4月10日以前(不含4月10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6年4月10日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5年4月1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可予受理。
三、对于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在有关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自2015年4月10日(含4月10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上述有关在建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rar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8日
上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201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最新更新
06-17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0号(关于防止几内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06-15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9号(关于进口缅甸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6-06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8号(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06-02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7号(关于进口肯尼亚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5-31
●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热门推荐
06-09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06-09
●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的公告)
06-09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9号(关于公布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
06-09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5号(关于允许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进口的公告)
06-09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1号(关于防止刚果共和国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移动端首页
|
PC端
© by hsbianma.com.cn Web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公告〔2015〕29 号
一、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5年4月10日以前(不含4月10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6年4月10日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5年4月1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可予受理。
三、对于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在有关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自2015年4月10日(含4月10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上述有关在建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rar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