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5〕30 号
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 73181400, 73181510, 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2011年第56号和2011年第84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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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5〕30 号
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 73181400, 73181510, 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2011年第56号和2011年第84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