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5〕58号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15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一Extensible) Sack (Kraft)Paper等。
具体描述:未漂白纸袋纸大多是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原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制得(无论是否经过伸性装置处理)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 N. m/g,撕裂指数(纵向)≥10mN2/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 0 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 8J/g,透气度≥3.4 µm/ (Pa. s ),伸长率(纵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14.9%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14.9%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毕瑞瑞典公司 23.4%
(BillerudKorsnäs Sweden 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29. 0%
(Mondi Stambolij ski EAD)
3.毕瑞芬兰公司 26.2%
(BillerudKorsnäs,Finland Oy)
4.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26.2%
(Mondi Frantschach GmbH)
5.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26.2%
(Mondi Steti a. s.)
6.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26.2%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7.其他欧盟公司 29.0%
日本公司:
1.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20.2%
(Oji Paper Co.,Ltd.)
2.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20.2%
(Oji Materia Co.,Ltd.)
3.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20.2%
(Chuetsu Pulp&. Paper Co.,Ltd.)
4.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20.2%
5.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20.2%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
6.其他日本公司 20.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领=(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X保证金征收比率)X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2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14.9%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欧盟
毕瑞瑞典公司
BillerudKorsnäs Sweden AB
23.4%
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Mondi Stambolijski EAD
29.0%
毕瑞芬兰公司
BillerudKorsnäs Finland Oy
26.2%
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Mondi Frantschach GmbH
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Mondi Steti a.s.
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日本
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
20.2%
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Oji Materia Co., Ltd.
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Chuetsu Pulp&Paper Co., Ltd.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其他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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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5〕58号
一、自2015年12月1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x(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804110020、4804210000、
4804310020、4804410020和4804510020。
三、凡申报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
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
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 号的规定执行。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按照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办理保证金转税。上述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2.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15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一Extensible) Sack (Kraft)Paper等。
具体描述:未漂白纸袋纸大多是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原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制得(无论是否经过伸性装置处理)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 N. m/g,撕裂指数(纵向)≥10mN2/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 0 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 8J/g,透气度≥3.4 µm/ (Pa. s ),伸长率(纵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14.9%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14.9%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毕瑞瑞典公司 23.4%
(BillerudKorsnäs Sweden 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29. 0%
(Mondi Stambolij ski EAD)
3.毕瑞芬兰公司 26.2%
(BillerudKorsnäs,Finland Oy)
4.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26.2%
(Mondi Frantschach GmbH)
5.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26.2%
(Mondi Steti a. s.)
6.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26.2%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7.其他欧盟公司 29.0%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20.2%
(Oji Paper Co.,Ltd.)
2.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20.2%
(Oji Materia Co.,Ltd.)
3.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20.2%
(Chuetsu Pulp&. Paper Co.,Ltd.)
4.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20.2%
5.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20.2%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
6.其他日本公司 20.2%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领=(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X保证金征收比率)X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2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14.9%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4.9%
欧盟
毕瑞瑞典公司
BillerudKorsnäs Sweden AB
23.4%
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Mondi Stambolijski EAD
29.0%
毕瑞芬兰公司
BillerudKorsnäs Finland Oy
26.2%
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Mondi Frantschach GmbH
26.2%
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Mondi Steti a.s.
26.2%
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26.2%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9.0%
日本
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
20.2%
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Oji Materia Co., Ltd.
20.2%
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Chuetsu Pulp&Paper Co., Ltd.
20.2%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20.2%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20.2%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0.2%